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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必须利用国内卫星资源或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资源开展业务。
2、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经营者只是提供卫星传输通道,如经营其它相关电信业务应申办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的申请覆盖范围为全国,仅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批准。
4、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的最终用户应为vsat小站,不允许非电信业务经营者将vsat通信终端设备接入公用电信网络,违规提供电信服务。
5、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在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设立vsat主站和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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